关注!上海一女病人在医院住院部自杀坠楼身亡,判决下来了
午夜,女病人在医院住院部自杀坠楼身亡
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
致使家人不幸身亡
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医院赔偿237万余元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家属:医院有责任!
小芳是一位抑郁症患者。2020年6月下旬,因割腕自杀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从ICU转入普通病房。
2020年7月2日深夜,小芳两次走出位于12楼的骨科病区病房,徘徊后进入安全通道,第二次后未见回来。
随后,医护人员焦急地拍醒正在熟睡的陪护家属--小芳的爱人小军:“快醒醒,你爱人不见了。你知道她去哪了吗?我们巡房发现她不见了,找了几个地方都没看见。”医护人员问,小军摇头。“快起来一起找找。”
住院部保安、几位医护人员和小军分头在每个楼层仔细搜寻。窗外大雨滂沱,给寻人工作添了不少难度。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小芳还是不知所踪,小军报了警。
最终,警方在住院大楼前的绿化带里发现了已身亡的小芳。经警方现场确认,小芳的死因为高坠,根据坠楼地点推测,事发地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
之后,小军和小芳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才使阿芳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因小芳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这样判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芳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 医院在将小芳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内,也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小芳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到小芳坠楼系其主观上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对于家属方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法院改判:医院无需担责
二审期间,上海一中院的合议庭法官等一行到医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双方人员也均到场。
调查发现,阿芳所在骨科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由两名护士值班。病区内安装三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病区走廊区域。但事发地即东侧安全通道内未安装监控摄像头。
事发地墙面有两扇玻璃窗,每扇窗户上均安装限位器,窗户最大开启行程约17厘米,
窗沿距离地面高度约1.03米。窗沿内侧安装不锈钢护栏,护栏距离地面高度约1.1米。 另查明,小芳自ICU病房转至普通病房后,医院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房。此外,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赵霏:我们在庭审的时候也问过死者家属,入院的时候,体型是怎么样的,家属告诉我们,身高169,体重只有97、98斤,所以我们推测,只可能通过自主的爬出去,实现追求死亡的结果。
上海一中院认为,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意外滑落,可见小芳追求死亡的意图明显;而本案中的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且事发地的窗户限位器、护栏等设施,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距离地面高度约1.1米的护栏,该设施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此外,医院也对小芳实施一级护理,每小时巡房,并嘱咐家属24小时陪护,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芳丈夫小军在夜间陪护时睡着,具有一定的监管过失。
患者家属小军则表示:我一个人也不可能24小时监护,然后外面的家属又不给进来,要做核酸,要叫临时的护工要300块一天, 我也同意了, 过了一两个小时吧,就说忙不过来了, 没有护工了。
赵霏法官表示,本案中,家属相对医院更了解患者的情况,对于死者的看护义务,其实是主要的,而医院是辅助的。而不同的公共场所,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不同,我们不能用精神专科医院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护理的标准,来苛求一家综合医院。对于普通医院而言,其职能在于监测病人的生命体征;而对于精神专科医院而言,其职能更偏向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那么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增加了对患者行动上的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的预判。因此,对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界定不应“一刀切”。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驳回阿芳家属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医院自愿补偿家属方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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